IPO案例:发行人产品的核心原料为危险化学品,产能利用率存在超过备案产能的情形,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排放危险废物的情形

ipo2年前 (2022)发布 youz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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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发行人产品的核心原料为危险化学品,产能利用率存在超过备案产能的情形,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排放危险废物的情形

问题15、关于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资质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产品的核心原料苯乙烯为危险化学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存在超过备案产能的情形,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排放危险废物的情形。

请发行人:

(1)结合相关安全生产与环保审批政策,披露超越备案产能进行生产事项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环保监管规则的情形,是否存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2)披露发行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类资质是否齐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办理进展。

(3)针对发行人原材料危险化学品的情形,披露发行人在环评、消防、安监等方面已采取的或拟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4)披露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具体处置方式,列式受托处理危险废物单位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无资质或资质存在瑕疵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

(5)披露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因安全生产事项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要求整改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发行人的整改措施。

(6)披露发行人及为发行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主体,在原材料、辅料、中间产品、产成品在采购、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等各环节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所需相关业务资质,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

一、结合相关安全生产与环保审批政策,披露超越备案产能进行生产事项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环保监管规则的情形,是否存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HIPS产品不存在超设计产能生产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GPPS透苯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等情况如下:

GPPS透苯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备案产能(万吨/年)13.50**12.0012.00
最大生产能力(万吨/年)16.2014.4014.40
a.产能利用率
低熔融实际产量(万吨)11.3210.088.88
高熔融实际产量(万吨)6.245.415.64
折算合计产量*(万吨)16.0114.1413.12
产能利用率(备案产能)118.56%117.87%109.37%
产能利用率(最大生产能力)98.80%98.23%91.14%
GPPS透苯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b.产销率
实际总产量(万吨)17.5515.4914.52
实际总销量(万吨)17.6815.2414.37
产销率100.74%98.39%98.94%

*注:根据广东寰球出具的《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期聚苯乙烯生产线设计产能的说明》,以反应停留时间为折算基础,在公司现有的反应釜配置模式及规模下,高熔融产品的产量等于低熔融产品的产量乘以约1.33。

**注:鉴于公司二期装置于2021年11月进入试生产阶段,计算2021年全年GPPS的备案(设计)产能=(一期12万吨*12/12)+(二期9万吨*2/12)=13.50万吨/年,依照广东寰球出具的《说明》,最大生产能力=备案(设计)产能*1.2=16.20万吨/年,特此说明。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备案产能项下的产能利用率已经超过100%,但最大生产能力项下的产能利用率未超过100%。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一、(八)、3、发行人超越备案产能但未超最大生产能力的情况说明”中补充披露如下:

3、发行人超越备案产能但未超最大生产能力的情况说明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

b.发行人主要建设项目取得了应急管理部门相应批准

监管机构批复文件批复内容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大亚湾经 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惠湾)安监职卫(预)审字【2014】2号)同意发行人一期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大亚湾经 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意见书》((惠湾)安监职卫项目(设)审字【2014】15号)同意发行人一期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惠危化项目备字【2014】13号)发行人一期建设项目达到安全条件,同意进行试生产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大亚湾经 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惠湾)安监职卫项目(验)审字【2015】10号)同意发行人一期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使用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大亚湾经 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BA粤441303[2021]006)发行人一期项目及二期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惠危化项目安审字【2020】2号)同意发行人18吨/年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441301-2021-0058)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惠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1】10号)发行人三期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c.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未超过设计最大产能标准,仍在安全生产的范围内

2021年1月21日,原一期生产线设计单位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期聚苯乙烯生产线设计产能的说明》:

“一、生产低熔融指数的聚苯乙烯(PS)在工艺、设备选型等方面较高熔融指数更为苛刻。为了尽可能保障生产装置运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我公司在设计之初已经按照生产低熔融指数PS的一般生产条件,并结合惠州仁信公司当时已经掌握的低熔融产品生产工艺,在最严苛操作参数的基础上确定生产装置的设计参数,并进一步确定“单线日产180吨”生产线的设计产能,即两条生产线年产能为12万吨,并作为仁信新材向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及办理各种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在既定反应釜规模及配置模式下,生产低熔融指数的PS反应停留时间约8小时;生产高熔融指数的PS反应停留时间约6小时,因此生产高熔融指数时PS的产量会更高,对应的理论产能也会变大。以反应停留时间为基础,将高熔融指数的产品折算成低熔融指数的产品,折算比例为1.333:1,即惠州仁信公司生产高熔融指数产品时,生产线的设计产能为单线日产240吨。惠州仁信公司生产高熔融指数的PS产品时两条生产线的设计产能(折算)达16万吨/年。

三、按照化工生产装置设计的一般性要求,在设计上生产装置时考虑了20%的操作弹性,惠州仁信公司在生产低熔融指数的PS产品时的最大生产能力可达14.4万吨/年,生产高熔融指数的PS产品时的最大生产能力可达19.2万吨/年。” 本公司原一期生产线(即1#号线和2#号线)2019年、2020年、2021年生产低熔融指数产品的实际产量分别为8.88万吨、10.08万吨、11.32万吨,生产高熔融指数产品的实际产量分别为5.64万吨、5.41万吨、6.24万吨,以反应停留时间为基础,将高熔融指数的产品折算成低熔融指数的产品,折算后合计的实际产量分别为13.12万吨、14.14万吨、16.01万吨。

根据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说明,2019年、2020年、2021年按照最大生产能力计算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1.14%、98.23%、98.80%,产能利用率未超过设计最大产能标准,仍在安全生产的范围内。

d.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制度,拥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保障设备,履行了安全生产相关审批,办理了相关的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发行人不存在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出具《关于提供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证明仁信新材自2018年1月1日至今,未对仁信新材进行过处罚,未接到仁信新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21年7月26日出具《关于提供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证明的复函》,证明仁信新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该局未接到仁信新材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未对仁信新材进行过行政处罚。

根据信用广东平台于2022年3月3日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经核查,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未发现该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f.安监部门已对发行人超产的行为出具复函

2021年1月29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使用量及产品产量情况汇报的复函》,仁信新材2018-2020年度存在超出登记原材料用量采购及产量的情况,但未超出仁信新材聚苯乙烯一期生产项目设计允许最大生产能力。仁信新材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措施,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构成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局不会对仁信新材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8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GPPS树脂产能利用情况有关事项的复函》,虽然仁信新材2021年度存在GPPS树脂产能超过设计产能的情况,但未超出最大生产能力。仁信新材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措施,未收到仁信新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构成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局不会因此对仁信新材作出行政处罚。

(2)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a.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排放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b.发行人建设项目取得环保监管部门相应批准

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批复内容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大亚湾分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备案表》对环境事件应急措施进行备案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惠州仁信聚苯集团有限公司24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惠市环建【2012】76号)同意发行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惠州仁信聚苯集团有限公司24万吨/年聚苯乙烯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惠市环验【2015】19号)同意发行人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进行验收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 技术开发区环境保 护局《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废气、废水排放许可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仁信聚苯乙烯项目废气污染物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总量申请的复函》(惠市环函【2015】601号)确定发行人苯乙烯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废气、废水排放许可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聚苯乙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惠市环建【2019】22号)同意发行人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惠市环建【2021】23号)同意发行人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大亚湾)建【2021】24号)同意发行人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c.发行人未因超产而出现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本公司聘请的生态环境部华南研究院出具的《环保核查报告》,报告期内,仁信新材报告期内废气、废水的检测结果显示其均符合报告期内有效的《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编号:4413042014042637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3005682533509001P)载明的限值,本公司对固液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和噪声污染的排放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d.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规定,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企业若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规定的范围。

按照备案产能(即设计产能)口径计算,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本公司GPPS产品折算成低熔融聚苯乙烯树脂后,本公司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9.37%、117.87%、118.56%,均未超过备案登记产能的30%,不属于生产规模及产量的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本公司HIPS产品不存在超设计产能生产的情形。

此外,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保违法行为而被予以重大处罚的情形。

2021年7月2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复函》,证明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2年1月27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出具《复函》,证明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出具专项《复函》,证明公司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综上,本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超产情况,但本公司产能利用率未超过设计最大产能标准,仍在安全生产的范围内。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因超产而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亦已出具了关于不会因此处罚本公司的复函。

二、披露发行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类资质是否齐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办理进展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五、(三)业务资质情况”中更新或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重要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粤惠危化使字【2022】00001号苯乙烯326,460吨/年2021/06/02--2024/06/01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苏(锡)危化经字(临港)02600苯、2-苯基丙烯、苯乙烯[稳定的]、乙苯2021/12/14--2024/12/13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排污许可证914413005682533509001P废气、废水2021/11/22--2026/11/21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4城市排水 许可证(2019)惠湾公用排字NO:6924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雨污接驳)2019/07/16--2024/07/15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本公司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各项业务资质,且各项经营资质均处于有效期内。2021年6月2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惠应急准许字【2021】第危48号),经该局审查,发行人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022年4月12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惠应急准许字【2022】第危41号),经该局审查,本公司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三、针对发行人原材料危险化学品的情形,披露发行人在环评、消防、安监等方面已采取的或拟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一、(八)、4、发行人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4、发行人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本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料苯乙烯属于危险化学品,本公司系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但本公司生产的聚苯乙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本公司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本公司生产工艺不存在中间产品,产品聚苯乙烯无毒、无臭。

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生产,未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公司安全评价文件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书》,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苯乙烯、乙苯属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其储存场所属于二级重大危险源。

本公司针对原材料危险化学品在环评、消防、安监等方面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环评方面

根据本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有项目以及扩建危险化学品已构成重大危险源,主要的环境风险事故为苯乙烯泄露以及火灾、爆炸引发的次生/伴生污染。对此公司采取了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① 环保应急设施

环保应急设施主要包括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事故水缓冲池。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主要由生产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管网、生产废水池和一套污水处理设备组成,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石化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后,排入石化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事故应急池与生产废水池通过溢流管相连,位于厂区西北面消防水池西侧,能够收集和排放生产装置或罐区发生火灾时泄露的物料、消防水以及进入该系统的初期雨水,当事故结束时再通过潜污泵提升送生产废水池进行污水预处理。事故水缓冲池则位于厂区西南角,容积600m³,当事故应急池水满时,原料储罐区的事故水或生产装置可排往缓冲池;当雨水受到污染时,通过阀门切换,污染的雨水可进入事故水缓冲池。扩建项目也可依托现有工程事故应急池进行建设。

② 主要安全设施

本公司设置了检测、报警设施,能够显示各参数在工况中的实际数值,便于现场操作人员巡视检查。公司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设置里防火堤,高度为2.2m,堤内有效容积10,599m³,可防止事故时易燃液体泄漏时向外流散。本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设置了安全水封。储罐区的苯乙烯储罐及其他储罐均设置阻火呼吸阀,能有效阻止外来火源进入储罐引发火灾。本公司还设置了紧急停车系统以及备用电源。扩建项目也将按照同样标准进行安全设施设置。

③ 雨污分流系统

厂区对外排放水按“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即厂内生产生活污水和雨水分别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和市政雨水管网。生产废水自流排入厂区生产废水池,经预处理达到石化区污水处理场的接纳标准后排放。事故发生时,通过切换阀门的方式,确保污染区内产生的废水全部经由事故水池、事故水缓冲池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或石化区公共应急池,确保事故污水不会直接超标进入污水管网或外部水体。

根据本公司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本公司各项污染控制设置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函件的要求。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采取的上述安全保障措施均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风险事故。

(2)消防方面

根据本公司安全评价文件、消防设计文件以及惠州市公安消防局出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显示,本公司生产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包括苯乙烯、乙苯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产品聚苯乙烯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苯乙烯、乙苯火险类别分别为乙A类、甲B类。本公司主要建(构)筑物中聚合脱辉工段A/B、聚合脱辉工段C、冷(热)油区、溶胶配料工段、苯乙烯及原料储罐组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别为甲类、甲类、乙B类、乙类和甲类,其他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均为丙类及丙类以下。基于此,本公司总图布置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及《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2008对厂区内各设施防火间距、道路与交通组织、竖向布置及排水、厂区绿化、工厂防护设施及其他都做了相应设计和布置,并通过了消防工程验收和安全现状评价。公司设置了“消防冷却水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泵房与消防水池合建,位于公用工程房内,此外,公司还设置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了明显的消防标志并配备了必要的消防器材。本公司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按照月度、年度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检测,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根据本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文件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本公司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依照消防文件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均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生过消防事故。

(3)安监方面

① 安全管理措施

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苯乙烯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苯乙烯、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化学品,采用的聚合工艺属于国家公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本公司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罐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了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了控制措施。本公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本公司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信息通过安全培训、设置公告栏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本公司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了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明确了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负责人,并建立了定期检查制度。此外,本公司还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制定了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了登记建档。

② 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本公司厂区总平面根据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本公司设备本体及其基础,管道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均采用不燃烧材料,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同样采用不燃烧材料。本公司严格按照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在有可能发生泄漏或产生可燃气体的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本公司设备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缩小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本公司采用中央控制室对生产安全进行全天候监控,本公司设备设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生产设备泄放管接至泄放槽。为防止苯乙烯在储罐储存期间温升而发生自聚,本公司设备设有冷却装置。储罐进出口设置手动阀以及紧急切断阀,并用标识牌标识开关状态。本公司对反应器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设有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厂区设有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此外,本公司还设置有DCS自动控制系统。

根据安全评价文件,扩建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与已有项目同样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本公司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已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进行管理,采取安全措施,并取得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公司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措施符合《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采用的聚合工艺符合《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管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生产,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公司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在环境保护使用已经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治措施,在环评、消防、安监各个环节均已严格制定各项制度及保护措施,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有效的执行。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过有关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历史上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安全生产事项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进而要求整改的情形。

四、披露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具体处置方式,列式受托处理危险废物单位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无资质或资质存在瑕疵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一、(七)、5、发行人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5、发行人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① 发行人的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定废物和生活垃圾。危险弃物具体包括废冷凝液、隔油池废油脂、废润滑油等。

其中,本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交给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给有资质单位(如需资质)回收处理或自行回收再利用。

报告期内,本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危险固液废物140.93235.63123.90

② 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的资质情况

a.受托单位

根据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危险废物联单量汇总2019-2021(台账),报告期内,受公司委托对公司危险废物进行处理的单位情况如下:

序号单位名称受托处理危险废物内容
1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
2湛江市绿城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矿物油
3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废玻璃容器(瓶)、废灯管、废活性炭、废棉芯、废树脂、废氧化铝球、废铁网、废抹布
4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废活性炭、废抹布、废氧化铝球、废棉芯、废树
工业有限公司脂、废玻璃容器(瓶)、废铁网
5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废棉芯、废树脂、废油漆、废铁网、废抗氧化剂、废硬脂酸锌、废外滑剂、废增白剂、废保温棉、废玻璃容器(瓶)、含苯乙烯废液、废矿物油、废氧化铝球
6珠海精润石化有限公司废矿物油
7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树脂、废活性炭、废保温棉、废玻璃容器(瓶)、废氧化铝球、废灯管、含苯乙烯废液、废铁网
8湛江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废矿物油

b.受托单位基本情况及其资质情况

b1.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11-15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小丰田工业区庄梁一路12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胡扬波
注册资本(万元)3,65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2012-11-15至无固定期限

该公司的危废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0605180301
有效期限2019.10.17-2024.10.16
资质内容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

b2.湛江市绿城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湛江市绿城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12-26
住所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隔山村田头公岭
法定代表人詹亚明
注册资本(万元)5,5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2003-12-26 至 无固定期限

该公司的危废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湛江市绿城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编号440804160601
有效期限2017.07.25-2022.07.24
资质内容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物化处理)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酸、废碱油

b3.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12-15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大道2078号兆龙大楼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林龙喜
注册资本(万元)6,000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营业期限1995-12-15至5000-01-01

该公司的危废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编号440306050102
有效期限2021.04.09-2022.04.08
资质内容收集、贮存、处置(物化处理)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含汞废物

注:公司已于2021年7月31日停止委托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物,故无法更新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b4. 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02-27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江门大道南崖门段253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杰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营业期限2008-02-27至2058-05-23

该公司的危废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编号440705190925
有效期限2020.09.01-2025.08.31
资质内容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精(蒸)馏残渣、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新化学物质、有机氰化物废物、含酚废物、含醚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其他废物

b5.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04-27
住所广东省惠东县梁化镇石屋寮南坑
法定代表人曾宇
注册资本(万元)6,0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营业期限2005-04-27至2035-04-26
受托处理危险废物 内容废棉芯、废树脂、废油漆、废铁网、废抗氧化剂、废硬脂酸锌、废外滑剂、废增白剂、废保温棉、废玻璃容器(瓶)、含苯乙烯废液、废矿物油、废氧化铝球

该公司的危废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编号441323160831
有效期限2017.12.07-2022.12.06
资质内容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精(蒸)馏残渣、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废物和废催化剂、感光材料废物、含铬废物、废碱、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其他废物和废催化剂

b6. 珠海精润石化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珠海精润石化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08-20
住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湾一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谭健旗
注册资本(万元)8,8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营业期限2012.08.20–2042.08.20
受托处理危险废物 内容废矿物油

该公司的危废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珠海精润石化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编号440404151224
有效期限2022.04.24-2027.04.23
资质内容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b7. 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12-08
住所国道207线遂溪县城月镇广前公司造林队路段西侧(遂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南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胡竹云
注册资本(万元)2,8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长期
受托处理危险废物 内容废树脂、废活性炭、废保温棉、废玻璃容器(瓶)、废氧化铝球、废灯管、含苯乙烯废液、废铁网

该公司的危废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编号440823201116
有效期限2021.09.15-2026.09.14
资质内容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精(蒸)馏残渣、燃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其他废物

b8. 湛江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湛江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9-07-08
住所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林斌
注册资本(万元)5,06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长期
受托处理危险废物 内容废矿物油

该公司的危废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湛江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编号440803200819
有效期限2021.08.24-2026.08.23
资质内容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上述主体具有相应的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不存在公司委托无资质或资质存在瑕疵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

五、披露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因安全生产事项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要求整改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发行人的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在辖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度根据辖区内的安全监管检查需要,制定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接受相关现场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如下:

年度现查检查整改指令及内容摘要整改复查意见及内容摘要
2019年度2019年1月11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安监责改【2019】W10号):消防水泵出口压力表失灵等。2019年1月21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安监复查【2019】W20号):消防水泵出口压力水表已更换,现场调试正常等。
2019年2月22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安监责改【2019】W33号):甲类车间附近管廊标示牌管道数与实际不符、进料预热器上的“注意高温”标识损坏脱落等。2019年3月18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安监复查【2019】W20号):甲类车间附近管廊标示牌已更换、进料预热器上的“注意高温”标识已增设等。
2019年3月18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安监责改【2019】W60号):可燃气体探测器缺位号标识牌等。2019年4月15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安监复查【2019】W95号):可燃气体探测器已增设位号标识牌。
2019年8月30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安监责改【2019】W164号):白油原料车辆卸车处无泄漏物回收设施等2019年9月7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安监复查【2019】W236号):白油原料车辆卸车处已经增设泄漏物回收槽等。
2019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应急管理责改【2019】危74号):造粒LT-1606电缆盒未接地、E-1401A换热器东侧支腿悬空等。2019年12月31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应急管理复查【2019】危98号):造粒LT-1606电缆盒已接地、E-1401A换热器东侧支腿已增加支撑。
2020年度2020年4月21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安监责改【2020】W30号):应急物资箱过滤器呼吸器过期、备用泵没有盘车标记等。2020年5月21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安监复查【2020】W39号):应急物资箱过滤器呼吸器已更换新的、备用泵已重新涂刷盘车标识等。
2020年5月9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安监责改【2020】W40号):冷热油罐区出口压力表检验标识模糊、原料罐区东面入口人体静电消除安装不牢固等。2020年6月2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安监复查【2020】W49号):冷热油罐区出口压力表检验标识已更换、原料罐区东面入口人体静电消除已安装牢固等。
2020年5月28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应急责改【2020】77号):专用配电站发电机内未使用防水防尘照明灯具等。2020年6月8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应急复查【2020】74号):专用配电站发电机内已使用防水防尘照明灯具等。
2020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应急责改【2020】303号):中控室应急器材柜无标识等2020年12月8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应急复查【2020】291号):中控室应急器材柜已增加标识等。
2020年12月8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应急责改【2020】177号):造粒间的移动式脚手架作业平台无防护栏、泵区部分管线脱落的流向名称标识模糊等。2020年12月31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应急复查【2020】216号):造粒间的移动式脚手架作业平台已增设防护栏、泵区部分管线脱落的流向名称标识已更换等。
2021年度2021年4月5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应急责改【2021】W-36号):苯乙烯储罐循环管道软连接前的管道无支撑、苯乙烯储罐排水井的水封无最低水位的标志等。2021年5月4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应急复查【2021】77号):苯乙烯储罐循环管道软连接前的管道已增加支撑、苯乙烯储罐排水井的水封已设置最低水位的标志等。
2021年4月28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应急责改【2021】W-51号):苯乙烯罐区防火堤东侧一防爆接线箱接线嘴松动、中控室机柜间内有办公桌椅放置等。2021年5月8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应急复查【2021】W-38号):苯乙烯罐区防火堤南侧转角处两段线缆已增加保护套管、中控室机柜间内放置的办公桌椅已清理等。
2021年6月17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应急责改【2021】W-77号):苯乙烯物料进出管线切断阀安装于金属软管前,采用刚性支撑,未考虑罐体沉降影响、罐区东侧一摄像头配电箱外壳未接地等。2021年7月7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应急复查【2021】W-94号):苯乙烯物料进出管线的刚性支撑已更换为弹簧支撑,符合要求、罐区东侧的摄像头配电箱外壳已接地等。
2021年8月25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应急责改〔2021〕W-147 号):成品干燥机南侧消防箱水枪头不是直流和喷雾状水两用型、成品干燥机上有积尘,定期清除积尘。2021年9月8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应急复查〔2021〕W-140 号):成品干燥机南侧消防箱已配备直流和喷雾状水两用型水枪头、成品干燥机上的积尘已清理,已制定《造粒岗粉尘管理办法》明确粉尘定期清理要求
2021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湾)应急责改〔2021〕W-187 号):分析室用于色谱分析的氢气接入管减压阀压力表头损坏、B-4401A润滑油变质等2021年12月8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湾)应急复查〔2021〕W-183 号):已对分析室用于色谱分析的氢气接入管减压阀损坏压力表头进行更换、已更换B-4401A变质润滑油
2021年12月2日,现场检查整改内容摘要((惠)应急责改〔2021〕217 号):受限空间已造册登记,但分类不准确、车间通道门口警示标志被遮挡等2021年12月31日,复查意见内容摘要((惠)应急复查〔2021〕271 号):"受限空间已造册登记,但分类不准确"已完成整改、"车间通道门口警示标志被遮挡"已完成整改

如上表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安监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合计16次,但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而被前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培训教育和内部检查,并严格按照整改指令提出的相关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形成专项整改报告及时反馈给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安全检查事项制作安全隐患问题治理台帐,必要时在园区进行公示。

同时,发行人建立了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对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严格要求全体员工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发行人就安全隐患检查制定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隐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季检,以及节假日检查和复产复工前检查等七种,形式有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和复产复工前排查。

安全检查由安环部负责组织或督促实施,安环部详细策划每次的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除了上述安全隐患常规检查外,发行人每个月要求各个分管负责人组织设计、工艺、设备、仪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深度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一、(八)、4、发行人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过有关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历史上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安全生产事项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进而要求整改的情形。

六、披露发行人及为发行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主体,在原材料、辅料、中间产品、产成品在采购、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等各环节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所需相关业务资质,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一、(八)、5、发行人及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的危化品资质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5、发行人及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的危化品资质情况

(1)采购环节

本公司采购的用于生产聚苯乙烯产品的原辅材料中,苯乙烯为主要的原料,还有少量的乙苯,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报告期内,本公司苯乙烯供应商和乙苯供应商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资质如下:

序号主体资质名称编号业务
1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粤惠危化生字【2020】0054苯乙烯生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惠安经【2020】000004苯乙烯贸易
2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琼WH安许证字【2018】013号苯乙烯生产
3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鲁)WH安许证字【2020】020308号(青西)苯乙烯生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鲁青危化经【2020】002333号苯乙烯贸易
4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深应急危化经危字【2019】35号苯乙烯贸易
5宁波斯隆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甬K安经(2017)0070苯乙烯贸易
6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津)WH安许证字【2011】TG0033苯乙烯生产
7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穗WH应急证字【2021】4401060478苯乙烯贸易
8中化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沪(浦)安监管危经许【2017】202195(FY)苯乙烯贸易
9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苏(F)危化经字(A)00029号苯乙烯贸易
10宁波中哲物产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甬G安经(2021)0018苯乙烯贸易
11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穗WH应急证字【2019】4401050096苯乙烯贸易
12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舟应急危经字【2019】002160苯乙烯贸易
13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甬M安经(2018)0020苯乙烯贸易
14江苏元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苏(锡)危化经字(澄)00497苯乙烯贸易
15惠州市晟发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惠湾安经【2020】000016苯乙烯贸易
16厦门象屿兴宝发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闽厦湖危化经字【2017】000004号苯乙烯贸易
17山东玉皇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鲁R(东)安经【2016】080041苯乙烯贸易
18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甬N安经【2016】0026苯乙烯贸易
19珠海远洋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珠香洲危化安经【2021】XZ0002号苯乙烯贸易
20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苏(锡)危化经字(澄高)00041苯乙烯贸易
21上海尖精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沪(杨)应急管危经许【2021】203112(Y)乙苯贸易
22茂名市盈丰达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茂南应经字【2020】014号乙苯贸易
23上海槿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沪(浦)应急管危经许【2020】200383苯乙烯贸易
24海南盈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危化经字【2019】000038号苯乙烯贸易

(2)运输环节

本公司报告期内采购的苯乙烯主要为管道输送,少量为车运和船运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负责送达,本公司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情况如下:

序号主体资质名称编号业务
1惠州华亿荣盛船务有限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粤XK0328苯乙烯运输

(3)生产、储存和销售环节

本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子公司卓威化工为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均已取得相关资质,具体如下:

序号主体资质名称编号业务
1发行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粤惠危化使字【2022】000001号使用苯乙烯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BA粤441303[2021]006
2卓威化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苏(锡)危化经字(临港)02600销售苯乙烯

本公司生产环节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括苯乙烯、乙苯及柴油,除苯乙烯的使用规模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数量规定而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外,涉及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无需办理使用许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无单独的行政许可,已经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单位仅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

子公司卓威化工涉及危险化学品苯乙烯的销售经营,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不属于带有储存危险化学品设施的单位。

本公司生产的聚苯乙烯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其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资质。

七、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安全生产与环保审批相关政策;查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及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网络核查仁信新材的安全生产及无违规情况等;核查公司安全生产执行情况;核查公司环保执行情况;对公司的总经理、生产部部长进行访谈;查阅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使用量及产品产量情况汇报的复函》等。

2、核查发行人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文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安环部部长进行访谈;网上检索核查发行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类资质文件等。

3、查阅发行人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查阅发行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查阅发行人安全许可意见书及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查阅发行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查阅发行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查阅发行人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查阅发行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验收意见;查阅安全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访谈记录以及核查笔录;现场查看发行人涉及安全、环保、消防相关设施情况。

4、查阅发行人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核查处理危险废物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访谈发行人总经理、生产部和安环部部长;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危险废物台帐、服务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通过天眼查、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阅危险废物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5、查阅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查阅发行人营业外之支出明细;检索相关政府网站,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形;取得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安环部及生产部负责人进行访谈。

6、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供应商的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采购部部长进行访谈;通过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超产情况,但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未超过设计最大产能标准,仍在安全生产的范围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超产而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应急管理部门亦已出具了关于不会因此处罚发行人的复函。

2、发行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类资质齐备,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的相关手续并取得续期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发行人针对原材料危险化学品在环境保护使用方面已经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治措施,在环评、消防、安监各个环节均已严格制定各项制度及保护措施,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有效的执行。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有关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

4、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无资质或资质存在瑕疵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

5、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因安全生产事项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要求整改的情形。

6、发行人及为发行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相关服务的主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已取得危险化学品所需相关业务资质,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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