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必须明确

ipo2年前 (2022)发布 youz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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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精智达科创板IPO公告

IPO案例: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必须明确

5.7(1)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张滨与深圳萃通及深圳丰利莱于2019年12月16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张滨不再控制深圳丰利莱或深圳萃通之日止”的具体所指:张滨与深圳丰利莱、深圳萃通签署的一致行动有效期自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张滨不再持有深圳丰利莱或深圳萃通财产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日止。(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国有股东高新投的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取得时间将不晚于2022年9月30日。

请发行人说明:(1)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2)相关国有股东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的最新办理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

1、张滨与深圳萃通、深圳丰利莱关于一致行动约定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张滨持有深圳萃通37.03%财产份额、持有深圳丰利莱3.94%财产份额,且为深圳萃通、深圳丰利莱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深圳萃通、深圳丰利莱的合伙协议均明确约定“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不接收新的普通合伙人,新增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全体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张滨出具的承诺函,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承诺“在持有深圳丰利莱、深圳萃通财产份额期间不会放弃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不会放弃对深圳丰利莱、深圳萃通的控制权地位。”

结合张滨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及不放弃深圳丰利莱、深圳萃通控制权的承诺函,张滨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转让其持有的深圳丰利莱、深圳萃通财产份额,亦不会放弃深圳丰利莱、深圳萃通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更不会放弃对深圳丰利莱、深圳萃通的控制权,因此,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张滨不再控制深圳丰利莱或深圳萃通之日止”,《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限已涵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张滨、深圳萃通及深圳丰利莱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

张滨、深圳萃通及深圳丰利莱于2022年9月1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方明确一致行动关系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2019年12月16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36个月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期满后,如张滨仍持有深圳萃通或深圳丰利莱财产份额,则深圳萃通、深圳丰利莱仍应与张滨保持一致行动直至张滨不再持有相关方财产份额时止。

(二)相关国有股东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的最新办理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出具《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22〕318号),明确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属国有控股企业,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东,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投资者一码通账户应标注“SS”标识。

发行人的国有股东高新投已取得国有股权管理批复。

二、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查阅张滨、深圳丰利莱、深圳萃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张滨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及关于不放弃深圳丰利莱及深圳萃通控制权的承诺函;

2、查阅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22〕318号)。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张滨、深圳萃通、深圳丰利莱已对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限作出补充约定,进一步明确了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

2、发行人国有股东高新投已取得国有股权管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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