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政府补助”性质具体项目的不同处理要求,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点一:上市奖励资金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共同药业(300966)11月1日盘后公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宜城市人民政府发放的企业上市奖励资金1500万元,奖励依据为《宜城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宜政办函【2021】8号)。根据企业2021年度年报披露显示企业将上市扶持及奖励金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项目为: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即是说,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可见,如果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指引•
1. 上市奖励不征税必须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要留存与补助相关的协议文件和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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