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中钛新材料集团(“中钛集团”)主板IPO终止。
2021年9月29日,中钛集团预披露了深市主板招股书,IPO保荐机构为中原证券、中金公司,会计师为天健,律师为北京市君致。
中钛集团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从事专用精细工业钛白粉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为满足下游不同行业客户对钛白粉性能的差异化的需求,公司自主研发了针对不同行业的多种包核助剂。通过添加包核助剂,公司生产的产品在保持或提高钛白粉性能的同时,实现了对部分通用钛白粉的替代。在市场对钛白粉需求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利用自主研发的包核助剂实现对通用钛白粉的替代,可以降低通用钛白粉的生产量,进而减少了因生产通用钛白粉产生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为国家的节能减排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钛白粉广泛应用于涂料、塑料、造纸、印刷油墨、日用化工、电子工业、微机电和环保工业等,其中涂料行业是钛白粉第一大下游应用行业,而涂料行业又主要受房地产、建筑市场发展状况的影响。徐春长、孙爱芹、徐英豪、徐英杰共计控制发行人 5,46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4.77%,同时,徐春长担任公司董事长,徐英豪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因此,徐春长、孙爱芹、徐英豪、徐英杰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春长与孙爱芹为夫妻,徐英杰、徐英豪分别为徐春长夫妇的长子、次子。公司创始人徐春长于 1990 年 7 月入职栾川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该公司子公司栾川县庙子化工厂从 1985 年开始生产钛白粉。2002 年,徐春长辞职离开该公司后到广东潮汕地区从事钛白粉贸易销售(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2007 年回到家乡进行创业,成立了裕恒化工、金红石钛业等经营实体。通过咨询专家和查阅相关文献的方式,研究钛白粉中加入部分无机物/有机物的可行性,开始逐步探索包核钛白粉的生产设备、工艺及包核助剂原料的研发。中钛有限成立后,研发工作由中钛有限承接。2019 年,公司生产线进一步优化,将多种包核助剂原料与通用钛白粉一起混合投放的生产工艺进行调整。通过将多种包核助剂原料按顺序混合投放,并控制好反应温度合成为单一包核助剂,再将合成后的包核助剂与通用钛白粉混合投放,从而生产出包核钛白粉,实现了 30%-40%的包核助剂添加量。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技术产品主要为专用精细工业钛白粉,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照顾书显示公司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从事专用精细工业钛白粉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被质疑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多家子公司但员工总数未满300人,生产人员占比仅为20%,发行人是否确已转型为生产型企业,发行人招股书披露内容是否准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原因情况汇总如下: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434.2181 万股,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焦作裕盛实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具体如下:
中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1、招股书披露:目前公司专用钛白粉包核助剂配比可以达到30%-40%之间,包核助剂系发行人自主研发产品。(1)根据招股书披露的“包核助剂技术”等内容,请说明“包核助剂”这一概念是否为发行人对多种添加于钛白粉的化合物的统称;请说明包核助剂的配方、作用原理以及产品功能。(2)请说明:根据招股书披露的配比情况,包核助剂的实质是否属于发行人产品的主要成分而非助剂;包核助剂是否属于合法添加成分、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明确标识于发行人产品包装、是否明确在产品包装注明配比情况,包核助剂是否存在毒副作用、是否可能造成危害或者事故、相关信息是否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中充分予以说明,发行人在产品中添加包核助剂的情况是否可能产生客户纠纷,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3)请说明发行人研发包核助剂产品的具体过程及技术路线;请说明国内外市场及学术领域是否已存在与发行人研制的包核助剂功能相似的产品及学术著作,发行人同行业企业是否已有相应产成品或在研产品,发行人是否在国内外已有产品基础之上研发包核助剂,是否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是否可能造成知识产权纠纷。(4)请说明发行人与高校合作技术开发相关协议的情况,包括主要权利义务、研发成果归属、研发费用承担等,高校提供何种技术或服务。(5)请说明发行人掌握的包核助剂技术是否存在近期可能被替代或大面积应用的可能,招股书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6)请结合上述各题,说明发行人关于包核助剂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客观、准确,是否已披露了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所有信息。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2、(1)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多家子公司但员工总数未满300人,生产人员占比仅为20%。请根据发行人员工数量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确已转型为生产型企业,发行人招股书披露内容是否准确。(2)请详细说明发行人转型前后所处产业链的相关环节及对应的经营模式、业务门槛、竞争优势等情况,并请说明发行人目前的业务模式及业务结构是否持续、稳定,请说明招股书是否已充分披露可能造成发行人业绩波动的相关风险因素。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3、请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发行人历史上各次股权变动及转增等行为是否均足额缴税,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4、发行人前身中钛有限成立于2013年10月,成立时的股东为徐春长和孙爱芹。请说明徐春长和孙爱芹在发行人前身成立之前是否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前身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设立相关企业,若是,请说明相关企业的现状,包括股权结构、经营业务、经营业绩等,相关企业是否将资产或人员装入发行人,相关企业于报告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招股书是否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章节充分披露了相关企业信息。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5、2016年9月,汪三刚以货币出资2,244.00万元,汪三刚本次出资的2,244.00万元资金来源于徐春长、孙爱芹夫妇对汪三刚、徐春花夫妇的无偿赠与,根据双方签署的《赠与协议》,上述赠与为不可撤销的赠与。请说明无偿赠与金额达2,244万元的背景与原因,赠与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代持等其他安排。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6、2021年5月25日,孙爱芹将其持有的720万股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徐春长,上述股份转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转移。请说明:在徐春长、孙爱芹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孙爱芹在申报前一年内向徐春长转让股份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股份等安排,转让股份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7、2021年3月,中钛集团、徐春长、孙爱芹、徐英豪、徐英杰与公司10名新晋股东战新投资、周山制高、扶贫搬迁公司、前海科创、周山高创、南水北调基金、乡村振兴基金、南京泰明、涂洁、牛耘培分别签署了《投资协议》。请逐一说明新增股东入股的背景,是否使用自有资金认购股份,入股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不当入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8、根据申报文件,证监系统离职人员孔翔间接投资于发行人,请说明其入股背景及,入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不当入股及利益输送的情形,请说明依据。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9、请发行人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2)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3)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发行人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7)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8)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发行人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9)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公司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请相关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0、发行人自有房产存在未办理产证的情况,且存在承租无证房产的情况,根据招股书披露,相关租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1)请说明尚未办理自有产证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能面临处罚风险、是否影响经营,主管部门是否对相关情形予以确认。(2)请说明承租无证房产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请结合瑕疵承租房屋在同类房屋中的面积占比情况,以及相关房屋是否涉及生产、销售等环节,说明相关房屋是否具有重要性,并说明若无法继续承租,发行人是否有搬迁方案,相关方案的费用评估情况,费用承担主体情况,搬迁耗时及其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停滞。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11、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说明相关当事人是否为自愿放弃缴纳,中介机构是否进行了访谈确认或由当事人出具了确认文件,双方是否存在争议,请说明主管机关是否对相关情形出具确认意见。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12、发行人关联方较多且关联交易事项较为复杂。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1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多笔关联方和无关联的第三方为发行人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形,请说明相关担保的背景、原因,持续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1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位于四川省小金县抚边乡小草坝矿区钨钼矿探矿权1宗,河南省地质调查院接受公司委托已经完成了该宗探矿权的勘探工作。请说明:(1)公司办理采矿许可的进展,公司勘探、开采何种矿物,相关矿物的储量情况及预计开采情况。(2)勘探、开采的矿物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用于何种用途、属于公司何种业务流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3)公司是否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足够资产、技术、人员储备。(4)招股书关于公司开展勘探采掘业务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15、公司拥有较多子公司。(1)请简要说明各家公司的历史沿革及业务开展情况;请说明设立多家子公司的原因,各子公司之间是否有分工合作或具备特定业务功能、各子公司在发行人体系内的地位。(2)请说明各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若是,相关子公司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16、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业务采用直销模式,产品主要面向终端客户进行销售,终端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98.72%、98.99%、98.99%和99.54%。请发行人:(1)分不同业务类别,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其主要交易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占比情况及客户采购产品用途,并分析对主要客户销售规模变化的原因,客户采购量是否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2)结合行业状况、市场供需、发行人产品优势等,说明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稳定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对主要客户是否构成依赖;发行人是否与主要客户签订长期合同或战略合作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主要内容;说明具体合同或订单的签订周期、频次和方式;与主要客户在销售定价政策、付款条件、验收与结算条款、运输费用承担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3)补充说明主要客户中贸易商客户的具体名称、销售金额及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个人客户或现金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详细说明并披露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之相关的业务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增加销售或降低采购成本等利益输送情形;披露相关销售、采购的业务或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核查并说明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7、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58.87%、72.53%、62.93%和61.32%。请发行人:(1)区分不同原材料类别,具体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原材料采购数量、金额和占比及前五大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不同供应商同类原材料的价格差异和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联关系;(3)具体说明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条款、运输费用承担方式;说明各原材料采购定价方式及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4)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18、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4,569.79万元、69,610.12万元、72,761.72万元和14,740.4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由以贸易收入为主转变为自产专用精细工业钛白粉销售收入为主、通用钛白粉贸易收入为辅的业务发展历程;包核助剂的研发过程、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研发成果,是否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况,该项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独有;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在生产工艺、产品性能、销售价格、生产成本、运用领域等方面的竞争优劣势;进一步披露发行人自产类专用钛白粉和贸易类通用钛白粉的产品差异,客户从发行人而不是从生产厂家直接采购通用钛白粉的商业合理性;(2)结合商业模式、业务流程,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交货时点、运费承担、验收程序、退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并详细披露各项产品各种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所需取得的凭证、收入确认时点及其合规性;结合主要销售合同条款说明在相关时点商品控制权是否转移,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标准;(3)结合报告期内销售单价和销量的变动情况,说明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状况;说明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的定价机制和方法,销售价格是否与公开价格一致,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相同产品不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核查方法、样本选取原则、核查比例、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19、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42,992.80万元、51,973.10万元、55,323.80万元和10,072.56万元。请发行人:(1)区分自产和贸易不同业务类别,分别披露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并结合具体业务流程,分别说明成本的归集、分配方法以及是否准确合规;分析自产产品成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具有一致性、可比性;分析产品单位成本的金额和构成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2)分析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是否与市场波动一致,及其对发行人营业成本、毛利率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员工人数、生产工时的变动和人工成本、产品产量变动的匹配性;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补充披露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说明主要原材料、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配比关系,产品单耗在报告期内的波动情况;(3)说明是否存在生产环节外包的情况,如有说明外包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承包方是否具有经营资质,生产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外包价格是否公允;(4)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5)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说明发行人安全生产投入、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发行人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是否与自身规模相匹配;补充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将实际发生金额与计提金额进行比较,说明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20、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22%、25.34%、25.80%和33.51%,其中自产产品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贡献率分别为20.49%、24.81%、22.89%和30.78%。请发行人:(1)结合市场情况、单位产品成本、平均单位售价等的变化,量化分析毛利率波动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贸易业务毛利率持续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收入结构变化,量化分析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变动原因;(2)结合选取可比公司的业务情况、产品类型、收入构成,说明所选公司的可比性、恰当性;结合单位售价和成本的差异,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公司各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毛利率差异及合理性;(3)结合购销协议、定价策略、物流方式等,比较说明同类产品不同客户的毛利率差异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21、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关联交易未来的发展趋势,关联交易是否会持续发生及规模变化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结合第三方或可比公司及市场水平,详细说明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2)简要说明子公司历史沿革情况,结合子公司股权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已完整披露自设立以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具体说明母、子公司业务划分和定位情况,设置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各公司间是否存在大量内部交易及交易定价情况,是否存在税收调节;(3)说明报告期内相关资金拆借的具体用途、资金流向、是否均已收回或归还,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利率是否公允,相关事项是否已整改完毕;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现金收付、个人账户收款等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相关不规范情形是否已整改,并说明针对性的内控措施是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4)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代垫费用等情形;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与发行人的销售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2、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6,394.52万元、6,900.65万元、5,623.96万元和1,391.3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27%、9.38%、7.49%和9.19%。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管理和研发人员数量变化及薪酬政策,分别分析说明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具体说明研发费用核算的员工具体岗位及薪酬构成明细,与发行人披露的研发人员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非专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工作,如有请说明薪酬的划分方法;说明销售人员薪酬的基本工资和绩效提成的构成关系,计算说明绩效的计提和实际发放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各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并按研发项目大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具体说研发费用中直接投入的具体内容、明细构成;说明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加计扣除的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具体差异的原因;(3)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销售运输方式的金额、占比、平均单价,说明运输费的变动合理性,报告期公司运输费用和销售规模之间是否匹配;补充披露销售服务费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费的价格标准、计算方式、与收入确认及收入金额的关系、销售服务费协议的签订方式、销售服务费的支付对象、销售服务费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是否可能存在商业贿赂,报告期内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曾存在因股份支付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补充说明上述股份支付事项的支付对象及任职情况、支付股份数量、相关权益工具确认及计量依据、是否存限售期、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除上述之外,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中的受让方是否包含实际控制人、员工、供应商、客户等,相关股份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5)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23、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28.70万元、3,166.72万元、4,597.70万元和-10,097.8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大幅波动的原因,并分析其与当期净利润存在明显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4、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241.02万元、15,057.94万元、14,474.68万元和13,282.74万元;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2,893.59万元、1,505.76万元、1,672.16万元和1,501.4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信用政策、结算政策,分别说明应收款项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合并分析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性;补充说明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说明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主要客户的金额、占比;说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不同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显著差异,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业务收入的情况;(3)说明发行人接收商业承兑汇票的原因,及其开票主体、相应客户;补充披露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余额、相关会计处理、期后兑付情况;说明各期应收票据背书或贴现的比例及频率;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4)说明各期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和坏账准备余额占应收款余额的比例及其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并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回款情况、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分析坏账准备的计提充分性;(5)说明第三方回款、现金回款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支持,及其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发行人关于第三方回款、现金回款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5、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2,584.35万元、13,570.41万元、12,191.83万元和17,724.91万元。请发行人:(1)分别说明各存货项目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存货余额与销售收入规模的匹配性;补充披露原材料的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说明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2)结合最新采购价格、存货库龄、期后出库、存货订单覆盖情况等,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各类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具体确认方法,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库存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6、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048,840.10万元、991,665.19万元、924,227.01万元和913,941.17万元,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7,500.88万元、21,995.59万元、47,502.65万元和56,825.12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主要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明细构成、入账时间、取得方式、数量、价值、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说明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合规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报废、闲置固定资产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如何判断减值迹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3)说明发行人是否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如要则说明计提方法、计提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计算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准确性;具体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安全生产费的用途和形成固定资产情况;说明发行人安全生产费计提和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内容、开工与竣工时间、投资规模、各期投入资金、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金额,相关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并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是否及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程序、方式、比例,取得的证据等,并发表明确意见。27、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380.09万元、509.42万元、577.12万元和745.45万元。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各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项目的确认计算过程,金额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发行人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前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减值计提是否充分;(2)说明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产生原因;结合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内部未实现利润形成的原因,转移定价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8、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6,700.00万元、8,324.01万元、8,004.08万元和8,003.81万元;长期应付款金额分别为0万元、1,137.89万元、419.43万元和264.0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借款、融资事项的变动明细、融资主体、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本金偿还及利息支付等情况;说明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勾稽关系;(2)是否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利息资本化金额、起始时间、计算过程,以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说明主要偿债指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是否面临较大财务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说明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被抵押、质押情况,并充分揭示风险;(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融资租赁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入资产用途、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期、入账价值、租赁内含利率、租金等租赁相关信息,说明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9、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8,296.34万元、10,801.75万元、5,969.39万元和2,863.34万元;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9,650.00万元、3,510.00万元、3,286.83万元和7,265.50万元;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427.70万元、1,251.27万元、1,498.70万元和5,890.60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原材料采购情况、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投资情况等,按款项性质分析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变化原因及其合理性;(2)说明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前五名的采购内容、金额、价格,说明应付账款前五名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结合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说明应付账款余额波动的原因,应付账款账龄1年以上未付的原因;(3)按款项性质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预付账款的构成,前五大预付款项供应商名称、金额、占比、账龄、具体采购内容,说明预付账款余额波动,特别是2021年上半年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存在一年以上预付账款的原因及期后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30、关于对赌协议。(1)清晰说明发行人涉及的对赌协议及其签订主体、主要权利义务、是否已经终止、终止是否自始无效等;分别说明增资完成时和对赌终止时的会计处理和申报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规定;(2)从增资完成至相关终止协议签署的会计期间,说明上述股东增资入股事项的法律事实、性质认定及在原始报表中反映和列报情况,并分析其合规性;说明上述增资和对赌终止事项与在会计期间作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核算和列报之间的相互关系。请发行人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论证和专项说明,请中介机构详细核查上述事项,结合相关事实依据、规则依据分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会计列报的合规性,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3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32、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资金流水核查的核查范围、具体程序和异常标准,具体核查思路、范围、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相关替代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33、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点击文末左下方阅读原文进行问卷调查,谢谢大家~··!!
2008年9月,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以来,先后在广东、山东、河南、山西、内蒙古、重庆6个省(市)级国地税局试点,到现在全国推广。金税三期税务预警系统:让每一张发票、每一银行账户都联网,都可自动监控;国地税合并,跨省税务数据打通;五证合一,工商、税务、社保、银行数据打通;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都存储,可比对。金税三期升级,四期上线后,意味着税务系统的监管范围更加全面、立体化;基本上每一个企业的信息,都被掌握了。那么,这些企业的“高危行为”,就千万别碰了:在税务系统监管如此严厉的环境下,那么合理、合法,安全高效节税筹划方式在哪里呢?《节税宝典》可根据公司实际的情况,订制专业的方案,同时还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税务筹划方案服务。金税四期要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重要涉税风险点!赶紧看看以下风险点你是否涉及!亲爱的读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有以下两个,可以帮助您了解更多移民信息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68923249&ver=4177&signature=CuTdQO1*TAf5rNyAjVjg19O*-7FL8tEuIsKc1aTAQHT27rHfVco9eCCTPQQFNZsWNe3pf-UUZxd8Q-kOvlLEHLUOPoz2pF0jtYh*yVuFdNLLQL3ulPUbysg3sAf0V8lg&new=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