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报告期内成本归集分配方法变更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ipo2年前 (2022)发布 youz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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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报告期内成本归集分配方法变更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按照工艺流程可以分解为铁心卷料剪切、铁心叠装、导线加工、线圈绕制及压装、浸漆固化、器身装配、成品试验;原材料按生产工艺流程加工后形成成品入库。

 

公司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汇总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2017 年,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技术进步,公司的产品规格型号增多,原使用的金蝶 K3 系统已无法满足发展需求。因此,公司进行了信息系统建设,计划 2018 年使用新的 ERP 系统取代金蝶 K3 系统,以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加强从生产管理、采购仓储、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多维度对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管控。

 

公司生产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归集、分配方法具体如下:

 

1、直接材料的归集和分配

 

2018 年 06 月 30 日前:

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进行领料,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实际领用量进行记录。

 

2018 年 07 月 01 日后:

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生产订单的 BOM清单进行领料,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 BOM 用量进行发料,月末将完工产品 BOM 清单领用材料合计与实际领料差异按照单台产品 BOM 清单直接材料标准用量权重进行分摊。

 

公司设计部根据设计图纸及历史经验将产品的直接材料用量录入新 ERP 系统的 BOM清单,直接材料的归集和分配的变化中,无论是以单台产品实际领用量还是以 BOM用量为基础对直接材料进行分配,均按照产品的实际用量分配直接材料,两种方法不会导致产品应该分配的直接材料发生实质性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要求,上述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2、直接人工的归集和分配

 

直接人工包括直接生产人员的当月薪酬,财务人员月末按照工资表统计生产人员薪酬总额,并在生产成本中归集;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直接人工依据当月直接人工成本乘以完工产品容量权重进行分配。

 

2018 年 01 月 01 日后:

 

直接人工依据当月直接人工成本乘以完工产品标准工时权重进行分配。

 

3、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制造费用是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等辅助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车间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办公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费及修理费等。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制造费用依据制造费用成本乘以完工产品容量权重进行分配。

 

2018 年 01 月 01 日后:

 

制造费用依据制造费用成本乘以完工产品标准工时权重进行分配。因为公司各个期末在产品金额较小,且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重约为 75%,根据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故不对期末在产品分配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为使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同行业更具有可比性,并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可靠和更相关的会计信息,2018 年公司将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以完工产品容量权重进行分配,变更为以完工产品标准工时权重进行分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上述变更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发起,经公司 2017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六条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鉴于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前提是公司引入了新的 ERP 系统进行成本归集和核算,需要有标准工时做数据支撑,而公司 2018 年前不存在标准工时概念,因此追溯调整前期数据不切实可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采用了自新 ERP 系统启用之日起的未来适用法衔接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假设沿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核算方法,经测算对公司 2018 年、2019年、2020 年营业成本影响数分别为 35.72 万元、39.98 万元、-22.78 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24%、0.26%、-0.11%。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影响金额显著不重大,未对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造成影响,亦未造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根据其重要性水平且在不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公司未单独将其作为一项需要报表使用者关注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予以披露。

 

直接材料成本归集方式变动的合理性、影响金额;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分摊从容量过度到标准工时方式的合理性、影响金额

 

1、直接材料成本归集方式变动的合理性、影响金额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公司使用金蝶 K3 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原材料收发成本通过 K3 系统进行核算。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技术进步,相应的产品规格型号增多,公司为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通过采用 ERP 系统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从生产管理、采购仓储、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多维度对生产经营进行全流程管控,通过前端流程规范、清理物料编码、BOM 清单等,对所有原材料进行细化分类。

 

2018 年 7 月 1 日开始启用鼎捷 T100 系统进行财务核算,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生产订单的 BOM 清单进行领料,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 BOM 用量进行发料,月末将完工产品 BOM 清单领用材料合计与实际领料差异按照单台产品BOM 清单直接材料标准用量权重进行分摊确认直接材料成本。

 

假设沿用 2018年 06月 30日前的核算方法,经测算对 2018年 7-12月、2019年、2020 年营业成本影响数分别为 12.86 万元、-5.53 万元、6.99 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比例为 0.19%、-0.04%、0.03%,影响金额较小。

 

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归集方式变动对公司的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不构成重大影响。

 

2、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分摊从容量过度到标准工时方式的合理性、影响金额

 

由于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技术进步,相应的产品规格型号增多,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程度不同,即使是同种容量的产品耗用的工时也可能不同,按标准工时分摊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比按容量分配更合理、科学。

 

标准工时是在标准工作环境下,进行一道加工工序所需的人工时间。公司针对产品生产的各项操作工序设定相应的标准工时,设定标准工时时会考虑包括产品结构、工艺和制造加工难度等在内的多个生产影响因素。因各生产工序具有不同的标准工时,且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各台产品生产对应的总标准工时存在差异,公司以电算化方式在生产系统中建立了对应不同产品类型的工时核算表。

 

根据工时核算表,公司每台产品排产时就已经确认了其所需的标准工时。各月末,公司用当月实际列账的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成本总额,除以当月完工产品标准工时总额,以确认单位分摊标准(元/小时),再通过成本计算转入单台产品的成本中。由此可知,标准工时仅为公司成本归集后用于将总成本分摊至单台产品的分摊系数,不是完工产品总成本核算的依据,不会对完工产品总成本金额构成影响。

 

公司选取了在证监会行业分类中与公司同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械制造业”的中熔电气、兆威机电进行了对比,根据中熔电气、兆威机电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其成本核算方法如下:“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依据当月各产品产量乘以标准工时确定的系数进行分配”。公司采用标准工时作为分摊系数符合行业惯例。

 

假设沿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核算方法,经测算对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营业成本影响数分别为 35.72 万元、39.98 万元、-22.78 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比例为 0.24%、0.26%、-0.11%,影响金额较小。

 

公司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分摊从容量过度到标准工时方式对公司的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不构成重大影响。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 2018-2020 年员工花名册、账簿记录及工资表;

2、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设备开工时长、能源消耗、工人出勤状况;

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归集、分配和结转的具体情况的说明,并对其进行分析复核;

4、查阅了同行业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成本核算方法的披露信息,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在行业内的普遍性及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的归集和分配由单台产品的实际领用量变为以 BOM 用量为基础按照产品的实际用量进行分配,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规范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2、发行人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分摊从容量过度到标准工时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发行人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上述变更的合理性。变更会计政策后,发行人采用标准工时结转和分摊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符合行业惯例,可为发行人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且发行人已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鉴于追溯调整前期数据不切实可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衔接。发行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影响金额显著不重大,未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造成影响,未造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其重要性且在不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发行人未单独将其作为一项需要报表使用者关注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予以披露。

 

4、发行人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能源消耗事项的成本归集分摊准确;发行人的成本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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