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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外销收入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88,809.00万元、129,442.10万元、 158,470.42 万元,占比分别为 43.49% 、 47.38% 、 46.09% ,占比较高。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出口报关数据分别为25,847.86万元、37,630.43万元、58,756.85万元,与境外销售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请发行人:
( 1 )说明境外销售的主要销售渠道,各平台 B2C 销售金额以及线下销售金额,线下销售的主要途径,商超、经销商等各渠道的销售金额。
( 2 )说明境外销售的主要销售流程,发行人出口报关数据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差异较大的原因,发行人出口退税与出口销售金额是否匹配。
( 3 )说明主要出口国家对发行人产品征收关税的税率及税率提高是否对发行人在当地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外销收入是否符合销售当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 3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境外销售的主要销售渠道,各平台B2C销售金额以及线下销售金额,线下销售的主要途径,商超、经销商等各渠道的销售金额。
(一)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销售渠道及销售金额
公司境外销售的销售渠道包括线上B2C、线下销售两种,线上主要以亚马逊、速卖通、Lazada、Shopee等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线下以经销和直销模式对外销售。报告期各期,各种销售渠道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区域 | 渠道 | 平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
境外 | 亚马逊 | 58,627.02 | 69.80 | 114,885.14 | 72.50 | |
线上B2C | 速卖通 | 4,609.14 | 5.49 | 11,292.23 | 7.13 | |
Lazada | 2,912.49 | 3.47 | 6,715.58 | 4.24 | ||
Shopee | 3,697.01 | 4.40 | 7,032.76 | 4.44 | ||
其他平台 | 693.37 | 0.83 | 1,476.44 | 0.93 | ||
线上B2B | Shein | 17.30 | 0.02 | - | - | |
小计 | 70,556.33 | 84.01 | 141,402.15 | 89.23 | ||
线下销售 | 13,433.92 | 15.99 | 17,068.27 | 10.77 | ||
合计 | 83,990.25 | 100.00 | 158,470.42 | 100.00 | ||
区域 | 渠道 | 平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
境外 | 线上B2C | 亚马逊 | 97,893.00 | 75.63 | 64,102.89 | 72.18 |
速卖通 | 10,058.86 | 7.77 | 9,954.99 | 11.21 | ||
Lazada | 6,493.46 | 5.02 | 4,772.12 | 5.37 | ||
Shopee | 4,808.35 | 3.71 | 1,588.71 | 1.79 | ||
其他平台 | 1,179.78 | 0.91 | 1,510.89 | 1.70 | ||
小计 | 120,433.45 | 93.04 | 81,929.60 | 92.25 | ||
线下销售 | 9,008.65 | 6.96 | 6,879.40 | 7.75 | ||
合计 | 129,442.10 | 100.00 | 88,809.00 | 100.00 |
(二)线下销售的主要途径,商超、经销商等各渠道的销售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线下销售的主要途径为经销及直销两种途径。经销模式下客户主要为区域经销商,除极少量经销商采用非买断式经销外,主要经销商均为买断式经销。直销模式下客户主要为贸易型客户、商超客户、企业自用客户。
报告期各期,公司买断式经销销售金额分别为3,654.79万元、5,923.41万元、9,175.91万元和9,400.88万元,占境外线下销售的比例分别为53.13%、65.75%、53.76%和69.98%,整体占比较高。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非买断式经销销售金额分别为34.01万元和6.79万元,占境外线下销售的比例分别为0.49%和0.08%,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公司无非买断式经销销售收入。在直销模式下,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存在通过商超销售,金额分别为40.90万元、738.85万元和419.02万元,占境外线下销售的比例分别为0.45%、4.33%和3.12%。报告期各期,公司线下销售各渠道的销售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渠道 | 模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
线下 B2B | 经销 | 9,400.88 | 69.98 | 9,175.91 | 53.76 |
其中:买断式经销 | 9,400.88 | 69.98 | 9,175.91 | 53.76 | |
非买断式经销 | - | - | - | - | |
直销 | 4,033.04 | 30.02 | 7,892.35 | 46.24 | |
其中:商超 | 419.02 | 3.12 | 738.85 | 4.33 | |
合计 | 13,433.92 | 100.00 | 17,068.27 | 100.00 | |
渠道 | 模式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
线下 B2B | 经销 | 5,930.20 | 65.83 | 3,688.79 | 53.62 |
其中:买断式经销 | 5,923.41 | 65.75 | 3,654.79 | 53.13 | |
非买断式经销 | 6.79 | 0.08 | 34.01 | 0.49 | |
直销 | 3,078.45 | 34.17 | 3,190.60 | 46.38 | |
其中:商超 | 40.90 | 0.45 | - | - | |
合计 | 9,008.65 | 100.00 | 6,879.40 | 100.00 |
二、说明境外销售的主要销售流程,发行人出口报关数据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差异较大的原因,发行人出口退税与出口销售金额是否匹配
(一)境外销售的主要销售流程
1、境外销售的合同流
公司境外销售均由境内采购主体(绿联科技、绿联工控和绿联进出口)向外部供应商或境内生产主体(海盈智联、志泽科技)采购后,通过境外销售主体(香港绿联/美国绿联/绿联集团/UGREEN GROUP)向终端客户进行销售。具体的合同流程如下:
2、不同销售模式销售流程
公司境外销售渠道及模式不同,对应的具体销售流程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各销售渠道的销售流程如下:
渠道 | 平台 | 模式 | 销售流程 |
---|---|---|---|
线上 B2C | 亚马逊 | 平台入仓 | 绿联科技/子公司绿联工控/子公司绿联进出口采购成品后通过报关出口给子公司香港绿联/子公司绿联集团和子公司美国绿联/子公司UGREEN GROUP,将货物备货至亚马逊在各站点设立的仓库或第三方中转仓(亚马逊限容时临时仓库),亚马逊提供产品上架、出库及配送服务,最终通过亚马逊物流将商品配送至终端消费者手中。 |
速卖通、Shopee、Lazada | 直邮小包 | 子公司绿联工控/子公司绿联进出口根据平台订单信息拣货打包后,将货物交给平台物流公司或第三方物流公司,由其负责报关出口并将包裹配送至终端消费者。公司对该部分销售额视同内销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 |
1210模式 | 子公司绿联进出口根据平台订单信息拣货打包后,每天集中将货物交给专业的数字化通关服务商,委托其以子公司绿联进出口名义报关给子公司香港绿联并配送至平台物流公司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在香港的分拣中心,由平台物流公司或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配送至终端消费者手中。 | ||
线下销售 | 经销、直销 | EXW贸易条款下,由客户指定物流公司到仓库提货并负责以绿联科技或境内子公司名义出口报关;FOB贸易条款下,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至海关,报关后交予第三方物流公司,由第三方物流公司,运送至客户指定目的地。报告期内,此模式下的报关出口主体为绿联科技/子公司绿联工控/子公司绿联进出口,进口主体均为子公司香港绿联,再由子公司香港绿联销售给境外客户。 |
从上表可知,除直邮小包模式下,由物流公司负责报关外,其他模式下主要由境内公司作为出口报关主体,境外子公司作为进口人,再以境外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
(二)发行人出口报关数据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差异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报关价格为境内公司销售给境外子公司的价格,再由境外子公司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因此出口报关数据为境内公司出口至境外子公司的交易额。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收入、出口报关数据及公司出口销售额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境外销售收入 | 83,990.25 | 158,470.42 | 129,442.10 | 88,809.00 |
海关出口报关金额 ① | 32,815.00 | 58,756.85 | 37,630.43 | 25,847.86 |
境内公司出口销售 额② | 31,885.29 | 59,779.96 | 38,495.33 | 24,609.54 |
差异金额③=①-② | 929.71 | -1,023.11 | -864.90 | 1,238.32 |
差异率④=③/① | 2.83% | -1.74% | -2.30% | 4.79% |
从上表可知,报关数据与境内公司出口至境外子公司销售额存在微小差异,主要系境内公司收入确认时间与出口报关时间存在时间差所致,不存在异常。
境外销售收入为境外子公司对终端客户的销售额,报关出口数据为境内公司出口至境外子公司销售额,两者数据口径不同。出口报关数据与境外销售收入差异较大,主要系①公司之境外子公司主要在亚马逊等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平台服务费、物流费等费用较高,因此,境内公司销售产品给境外子公司时,给境外子公司预留了一定的毛利空间,导致出口报关金额与境外销售收入存在差异;②公司存在部分通过直邮小包模式出口的情况,该部分销售不以公司名义报关出口,导致出口报关金额与境外销售收入存在差异;③在海外仓备货模式下,境内公司出口报关时间与终端消费者的购买时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上述原因综合导致了发行人出口报关数据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三)出口退税与出口销售金额匹配
1、出口退税申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免抵退税额(报关时间) | 4,224.64 | 7,508.33 | 4,838.19 | 2,689.10 |
当期免抵税额 | - | - | - | - |
当期应退税额 | 3,778.43 | 7,956.40 | 4,387.38 | 2,317.80 |
收到出口退税金额 | 3,778.43 | 7,967.71 | 4,882.96 | 2,112.21 |
注:免抵退税额(报关时间)与当期应退税额存在一定时间差,因此两者存在一定差异。
2、出口退税与出口销售金额匹配性
公司在进项税发票及报关单齐备后按月申报出口退税,税局审核通过后下放退税金额,故申报退税时间、收到出口退税时间与报关出口时间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出口免抵退税的规则,公司免抵退税额为进项税发票所载增值税进项税金额,相关金额等于境内出口主体采购成本的金额乘以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主要为13%)。根据报关时间对应退税额进行统计,并与出口销售额进行匹配性分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免抵退税额(报关时间)① | 4,224.64 | 7,508.33 | 4,838.19 | 2,689.10 |
境内公司出口销售额② | 31,885.29 | 59,779.96 | 38,495.33 | 24,609.54 |
境内公司出口报关金额③ | 32,815.00 | 58,756.85 | 37,630.43 | 25,847.86 |
免抵退税额占出口销售额的比 例④=①/② | 13.25% | 12.56% | 12.57% | 10.93% |
免抵退税额占出口报关金额的 比例⑤=①/③ | 12.87% | 12.78% | 12.86% | 10.40% |
报告期各期,公司免抵退税额占出口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10.93%、12.57%、12.56%和13.25%,受公司出口业务流程的调整影响,公司免抵退税额占出口销售额的比例存在一定波动。
2019年度,公司境内出口主体采购后,在采购成本的基础上留存一定比例的利润率后,直接报关销售给境外子公司。此模式下可以免抵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境内主体的采购成本的13%。报关销售给境外子公司时境内出口主体留存了利润率,价格加成了一定金额,因此免抵退税额占出口销售额的比例为10.93%,低于13%。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免抵退税额占出口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12.57%、12.56%和13.25%,高于2019年度的比例,主要原因系公司为了退税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出口业务流程有所变化。新模式下,绿联工控向供应商采购成品后,在采购成本的基础上留存一定比例的利润率,销售给境内出口主体绿联进出口。该模式下,境内出口主体的采购成本增加,对应的免抵退税额相较2019年度有所增加,因此免抵退税额占出口销售额的比例高于2019年度出口业务流程模式下的比例,接近于13%,具备合理性。
综上,公司出口退税与出口销售金额具有匹配性。
三、说明主要出口国家对发行人产品征收关税的税率及税率提高是否对发行人在当地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外销收入是否符合销售当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主要出口国家对发行人产品征收关税的税率及税率提高是否对发行人在当地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分别通过线上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线下渠道主要为FOB模式,不受出口国关税税率变化的影响。线上销售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分别通过海外仓备货模式和国际直邮模式向消费者履约。国际直邮模式下,商品直接由邮政公司或物流公司运送至消费者,公司不作为进口人,不是进口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不需要承担对货物申报价值、报关、缴税等相关责任。公司海外仓备货模式下,公司需承担进口关税,主要产品出口国(包括:美国及加拿大(以下简称“美洲地区”)、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英国(以下简称“欧洲地区”))合计占比超80%,系发行人产品主要出口国家。
1、公司主要出口国的关税税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美洲地区、欧洲地区的关税税率情况具体如下:
(1)美国
产品 品类 | 税率说明 | |||||||
2018.09.25- 2019.5.10 | 2019.05.11- 2019.09.01 | 2019.09.02- 2020.02.14 | 2020.2.15- 2020.8.22 | 2020.8.23- 2020.12.31 | 2021.1.1- 2022.4.6 | 2022.4.7- 2022.4.11 | 2022.4.12- 2022.6.30 | |
传输类 产品 | 0%、10% | 0%、25% | 0%、15%、25% | 0%、7.5%、25% | 0%、7.5%、25% | 0%、7.5%、25% | 0%、7.5%、25% | 0%、7.5%、25% |
音视频 类产品 | 0%、10% | 0%、25% | 0%、15%、25% | 0%、7.5%、25% | 0%、7.5%、25% | 0%、7.5%、25% | 0%、7.5%、25% | 0%、7.5%、25% |
充电类 产品 | 0%、3.4%、10% | 0%、3.4%、10% | 0%、18.4%、25% | 0%、10.9%、25% | 0%、10.9%、25% | 0%、10.9%、25% | 0%、2.7%、10.9%、25%、27.6%、27.7% | 0%、7.5%、10.9%、25%、27.6%、27.7% |
移动周 边类产 品 | 0%-15% | 0%-30% | 0%-30% | 0%-30.8% | 0%-30.8% | 0%-30.8% | 0%-30% | 0%-30% |
存储类 产品 | 0%、10% | 0%、25% | 15%、25% | 7.5%、25% | 7.5%、25% | 7.5%、25% | 7.5%、25% | 7.5%、25% |
其他类 | 0%-17% | 0%-32% | 0%-32% | 0%-32% | 0%-32% | 0%-32% | 0%-31% | 0%-31% |
(2)加拿大及欧洲地区
国家/地区 | 产品品类 | 税率 | |||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1-6月 | ||
德国 | 充电类产品 | 0%、2.3%、2.7%、3.3% | 0%、2.3%、2.7%、3.3% | 0%、2.3%、2.7%、3.3% | 0%、2.3%、2.7%、3.3% |
传输类产品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存储类产品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音视频类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移动周边类 | 0%-9.7% | 0%-9.7% | 0%-9.7% | 0%-9.7% | |
其他类 | 0%-6.5% | 0%-6.5% | 0%-6.5% | 0%-6.5% | |
英国 | 充电类产品 | 0%、2% | 0%、2% | 0%、2% | 0%、2% |
传输类产品 | 0%、2% | 0%、2% | 0%、2% | 0%、2% | |
存储类产品 | 0%、2% | 0%、2% | 0%、2% | 0%、2% | |
音视频类 | 0%、2% | 0%、2% | 0%、2% | 0%、2% | |
移动周边类 | 0%-6% | 0%-6% | 0%-6% | 0%-6% | |
其他类 | 0%-8% | 0%-8% | 0%-8% | 0%-8% | |
法国 | 充电类产品 | 0%、2.7%、3.3% | 0%、2.7%、3.3% | 0%、2.7%、3.3% | 0%、2.7%、3.3% |
传输类产品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存储类产品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音视频类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移动周边类 | 0%-9.7% | 0%-9.7% | 0%-9.7% | 0%-9.7% | |
国家/ 地区 | 其他类 | 0%-6.5% | 0%-6.5% | 0%-6.5% | 0%-6.5% |
西班 牙 | 充电类产品 | 0%、2.7%、3.3% | 0%、2.7%、3.3% | 0%、2.7%、3.3% | 0%、2.7%、3.3% |
传输类产品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存储类产品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音视频类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移动周边类 | 0%-9.7% | 0%-9.7% | 0%-9.7% | 0%-9.7% | |
其他类 | 0%-6.5% | 0%-6.5% | 0%-6.5% | 0%-6.5% | |
意大 利 | 充电类产品 | 0%、2.7%、3.3% | 0%、2.7%、3.3% | 0%、2.7%、3.3% | 0%、2.7%、3.3% |
传输类产品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存储类产品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音视频类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移动周边类 | 0%-9.7% | 0%-9.7% | 0%-9.7% | 0%-9.7% | |
其他类 | 0%-6.5% | 0%-6.5% | 0%-6.5% | 0%-6.5% | |
比利 时 | 充电类产品 | 0%、2.3%、2.7%、3.3% | 0%、2.3%、2.7%、3.3% | 0%、2.3%、2.7%、3.3% | 0%、2.3%、2.7%、3.3% |
传输类产品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存储类产品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音视频类 | 0%、3.3%、3.7% | 0%、3.3%、3.7% | 0%、3.3%、3.7% | 0%、3.3%、3.7% | |
移动周边类 | 0%-9.7% | 0%-9.7% | 0%-9.7% | 0%-9.7% | |
其他类 | 0%-6.5% | 0%-6.5% | 0%-6.5% | 0%-6.5% | |
加拿 大 | 充电类产品 | 0%、7% | 0%、7% | 0%、7% | 0%、7% |
传输类产品 | 0% | 0% | 0% | 0% | |
存储类产品 | 0% | 0% | 0% | 0% | |
音视频类 | 0% | 0% | 0% | 0% | |
移动周边类 | 0%-14% | 0%-14% | 0%-14% | 0%-14% | |
其他类 | 0%-18% | 0%-18% | 0%-18% | 0%-18% |
注1:报告期内,美国关税税率变动较为频繁,故上表将美国税率情况按变动区间列示 注2:因公司移动周边类、其他类产品种类较多,故上表采用税率区间列示
2、关税税率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1)关税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美洲地区、欧洲地区实际缴纳的关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 销售 区域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清关 金额 | 关税 金额 | 综合关税 税率 | 清关 金额 | 关税 金额 | 综合关税 税率 | |
美洲 地区 | 5,825.59 | 754.99 | 12.96% | 9,456.71 | 1,339.32 | 14.16% |
欧洲 地区 | 9,803.25 | 131.22 | 1.34% | 18,173.85 | 283.37 | 1.56% |
合计 | 15,628.84 | 886.21 | 5.69% | 27,630.56 | 1,622.69 | 5.87% |
主要 销售 区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清关 金额 | 关税 金额 | 综合关税 税率 | 清关 金额 | 关税金额 | 综合关税 税率 | |
美洲 地区 | 10,819.73 | 1,097.09 | 10.14% | 7,042.61 | 798.33 | 11.34% |
欧洲 地区 | 14,881.90 | 215.50 | 1.45% | 11,493.26 | 162.10 | 1.41% |
合计 | 25,701.63 | 1,312.59 | 5.11% | 18,535.87 | 960.43 | 5.18% |
注1:上表中的清关金额取自中国海关报关价格,即内部结算价格,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其中美洲地区清关金额为中国海关报关价格,欧洲地区为中国海关报关价格及头程运费金额;
注2:上表中,为保证数据口径可比性,关税税额、清关金额统计口径为当期入库商品。
从上表可知,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要出口国的综合关税税率分别为5.18%、5.11%、5.87%和5.69%,位于公司产品在主要出口国的关税税率区间内,不存在异常情况。
(2)关税税率变化影响分析
从上述表格可知,2021年度,美洲地区的综合关税税率上浮约为30%,欧洲地区综合关税税率上浮不大。整体的关税税率上浮约为10%。假设公司在主要出口国的关税税率同向同比例变动,不考虑关税抵减所得税的情况下,主要出口国关税税率上涨10%、20%或30%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税税率对净利润影响 | ||||||||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关税税率变动比例 | 税额 | 变动值 | 税额 | 变动值 | 税额 | 变动值 | 税额 | 变动值 |
上涨10% | 974.83 | -88.62 | 1,784.96 | -162.27 | 1,443.85 | -131.26 | 1,056.47 | -96.04 |
上涨20% | 1,063.45 | -177.24 | 1,947.23 | -324.54 | 1,575.11 | -262.52 | 1,152.52 | -192.09 |
上涨30% | 1,152.07 | -265.86 | 2,109.50 | -486.81 | 1,706.37 | -393.78 | 1,248.56 | -288.13 |
关税税率对净利润影响 | ||||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基期净利 润 | 12,973.96 | 30,489.60 | 30,602.33 | 22,735.69 |
敏感系数 | 0.068 | 0.053 | 0.043 | 0.042 |
由上表可知,假设在关税税率分别上涨10%、20%、30%的情况下,公司2022年1-6月净利润将分别减少88.62万元、177.24万元和265.86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68%、1.37%和2.05%;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将分别减少162.27万元、324.54万元和486.81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53%、1.06%和1.60%;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将分别减少131.26万元、262.52万元和393.78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43%、0.86%和1.29%;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将分别减少96.04万元、192.09万元和288.13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42%、0.84%和1.27%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小。综上,主要出口国家对公司产品征收关税的税率提高,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
(二)发行人外销收入是否符合销售当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境外律师已经就境外子公司纳税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张元洪律师行就香港绿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香港绿联已根据中国香港法律作出所需的税务申报及时缴纳所需税项,无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张元洪律师行就绿联集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绿联集团(已于2021年7月2日注销)注销前,绿联集团无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Jun He Law Offices LLC就美国绿联出具的法律备忘录,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美国绿联已缴纳了该等纳税年度其纳税申报单所列的应缴税款,关于税务问题没有针对美国绿联未决的政府调查、传票或税务审计等情形。
根据Jun He Law Offices LLC就UGREEN GROUP出具的法律备忘录,UGREEN GROUP(已于2020年8月31日解散)已缴纳2019纳税年度和2020纳税年度起纳税申报单所列应缴税款,自2019年1月1日至其解散之日,UGREEN GROUP没有作为罚金的费用支出。
根据Peltzer Suhren Rechtsanwälte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德国绿联自成立以来正常合法纳税,该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德国法律规定。
2、专业境外税务咨询机构出具的备忘录情况
发行人已聘请境外税务咨询机构就其报告期内通过前述境外子公司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等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通过电商平台开展销售业务所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根据境外税务咨询机构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的海外税务风险分析备忘录,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前述境外销售区域税务风险较低。
综上所述,公司外销收入符合销售当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境外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销售渠道、销售流程、线下销售的主要途径及相关渠道销售情况;
2、对发行人的主要物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3、访谈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渠道及销售情况;
4、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境外主要客户签署的线下销售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境外线上销售平台亚马逊签署的线上平台合同;
5、取得发行人境外各平台B2C销售及线下销售统计表,分析销售金额变化的原因;
6、取得发行人出口报关数据并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发行人出口退税与出口销售金额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7、查询主要出口国家对发行人产品征收关税的税率情况;
8、测算关税税率提高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9、查阅了境外税务咨询机构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在海外市场开展销售业务的海外税务风险分析备忘录;
10、查阅了境外律师就境外子公司出具的关于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11、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关于报告期境外销售的主要销售渠道的销售情况说明真实准确;
2、报告期,发行人出口报关数据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出口退税与出口销售金额具有匹配性;
3、主要出口国家对发行人产品征收关税的税率提高,对发行人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发行人外销收入符合销售当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主要出口国家对公司产品征收关税的税率提高,对发行人净利润影响相对较小,不会对发行人在当地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外销收入符合销售当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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