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7. 关于客户函证、走访和细节测试
现场督导发现:
(1)经检查,发行人存在函证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存在从住宅、幼儿园等地或从另一国家回函,函证回函寄件单位并非被询证者,函证发函和回函地址与客户经营地省份不同,函证发函地址与客户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不一致等情况。
(2)经检查,成都康品电子有限公司、成都斯纳卡、杭州杭淳等 9 家客户存在照片无被访谈公司 Logo、未在生产经营地访谈或无法证明在生产经营地访谈的情况。
(3)收入细节测试程序中, 259 个内销样本中,部分样本运输单据的寄件人非发行人员工,或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存疑;40 个外销样本中,部分样本存在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核对不一致,外销合同未经发行人和客户签署,未见保荐人核查与部分合同发送和确认相关的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记录,未见核查部分外销收入的出库单,未核查部分指定货运代理的凭据及实际物流终点。
请发行人说明配合中介机构函证、走访和细节测试的具体情况,并说明部分内销运输单据的寄件人非发行人员工的原因,内销运输单据收件人及收件地址是否与合同客户一致,部分样本存在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核对不一致以及外销合同未经发行人和客户签署的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1) 详细说明函证的具体情况, 包括不限于函证填写、封装、邮寄和接收回函的经办人员、经办人员身份、经办时间和地点等, 回函单位名称、回函人身份、回函地址、回函金额差异情况, 检查中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否采取替代程序,函证是否有效,涉及客户的各期合计销售金额及占比。
(2)说明走访的具体情况,包括走访和对方接待人员构成、走访时间、访谈内容、走访比例,接待人员所述内容是否经过授权,能否代表客观情况,如何核实对方身份、访谈地点等。
(3)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说明对外销收入的具体核查过程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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