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各类票据(商票/银票/云信/三一金票)的会计政策,账务处理及列示的合理性

ipo2年前 (2022)发布 youz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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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申报材料显示: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合计金额分别为 5,128.25 万元、 8,951.26 万元和 12,221.68 万元,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云信、三一金票。
请发行人:
按终止确认与否分类列示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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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回复



1、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情况

IPO案例:各类票据(商票/银票/云信/三一金票)的会计政策,账务处理及列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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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各类票据及供应链金融债权的会计政策

公司根据不同的承兑汇票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风险和追索权情况,结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2021 年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1〕 32 号,以下简称财会 32 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详细的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IPO案例:各类票据(商票/银票/云信/三一金票)的会计政策,账务处理及列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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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兑汇票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管理模式将承兑汇票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列报;应收票据主要核算商业承兑汇票和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收款项融资主要核算未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较高,公司历史上未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形,因此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或贴现均终止确认。同时, 若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向银行质押,公司对其的管理模式系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作为应收票据列报,除此之外的银行承兑汇票均作为应收款项融资列报。

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或贴现时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无论未来是否发生背书转让、 贴现或质押,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都不受影响,作为应收票据列报

(2)供应链金融

财会 32 号文关于供应链金融规定如下:“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 、‘融信’ 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 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 、‘融信’ 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 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 项目中列示。企业转让‘云信’ 、‘融信’ 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 8 号)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云信使用协议》、《三一金票开通服务协议》 及贴现、背书相关协议,云信和三一金票转让或者贴现之后,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具体约定如下:

IPO案例:各类票据(商票/银票/云信/三一金票)的会计政策,账务处理及列示的合理性

公司从客户处收到的云信、三一金票等供应链金融平台债权凭证后, 可在相应平台将上述凭证进行转让,根据相关平台的协议规定,公司供应链金融中云信、三一金票背书转让和保理贴现均不附追索权,属于买断式的转让和保理贴现。因此公司持有的云信、三一金票在处置后予以终止确认,作为应收款项融资列报,符合财会 32 号文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3)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①承兑汇票

发行人关于承兑汇票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重大差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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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保定维赛、时代新材、金雷股份和飞沃科技对云信、三一金票等将供应链金融债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作为应收款项融资列报,除保定维赛外,其他上市公司未对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的供应链金融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云信、三一金票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风电行业上市公司无重大差异。

综上,发行人关于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无重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注:本案例为常友科技创业板IPO项目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68923212&ver=4177&signature=NCNv4TxucuPl9D3ps*iSMGuP91b7b*VbP-XeZi9ZObtTM4Hf1wJj3nYjpgn4QMkJB2y1Eke-A5GcDPxYvyHeegFuBy-qUl3XKjdSPNzCRgtImCQMiLFD-aSHY9LeIFvA&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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